北京房山区法院某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2025-02-26 19:23:18来源:新浪作者:

(本网北京讯)近日,本网不断接到北京市房山区群众读者来信反映: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段某,在审理(2024)京0111行初277号行政案件时,为了私人利益故意歪曲事实,偏袒腐败官员,故意认识不清,错误适用法律,违背程序正义又违背实体正义,涉嫌做出枉法裁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不但影响了房山区法院的声誉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2006年,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南观村村民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了青龙湖镇南观村水域滩涂0.8公顷,用于淡水养殖,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从2006年开始至2026年。

2006年10月9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批准,为石振永、大鹏垂钓园颁发了房府(淡)养证[2006]第30205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该证书载明,由房山区青龙湖镇南观村发包给石振永的淡水养殖场,承包经营期限是20年,使用水域滩涂总面积0.8公顷,其中水域0.266公顷。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为:东至大棚后1米,西至公路,南至铁路,北至本村房齐;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南观村村北44/155;水域、滩涂编号:J-50-4-(48);图号:3JJ30205;核准使用期限:2006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并附有具体大鹏垂钓园的具体规划和许可图纸,标注着建有的水上乐园、鱼池、大厅、住房、停车场和养殖基地等建设。而且这些淡水养殖的配套建设是经过房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和许可的建设,是合法建设。并且土地使用权也在2015年1月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公示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这是对土地开发使用和建设的规划和许可。

2007年,在青龙湖镇政府指导下,村民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通过努力,大鹏垂钓园成绩显著,被青龙湖镇委员会、青龙湖镇人民政府评为“民俗旅游示范户”,后又被北京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评定为4星级“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

2023年1月,毕业于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习农村经济管理的张某,调任房山区青龙湖镇任领导,2023年9月11日,房山区青龙湖镇领导张某为了政绩和私利,突然向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经营的大鹏垂钓园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青政限拆(填)字【2023】第121号),要求一切经营手续合法的大鹏垂钓园限期3天之内自行拆除。但不等三天时间到期,2023年9月13日,房山区青龙湖镇领导张某迫不及待的组织社会保安等人员,动用机械设备,将合法经营的大鹏垂钓园拆毁。房山区青龙湖镇领导张某等人的行为,给合法经营者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2023年10月19日,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不服房山区青龙湖镇领导张某做出的“青政限拆(填)字(2023)第121号”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7予以立案受理。

2024年1月24日,经房山区人民政府审查作出(房政复字[2023]9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青龙湖镇政府于2023年9月11日所作《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青政限拆(填)字【2023】第121号)。但受害企业大鹏垂钓园已经被房山区青龙湖镇领导张某等人非法拆除了。2023年10月27日,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向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青龙湖镇政府张某领导拆除及回填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日,房山区人民政府立案受理。

2024年1月24日,房山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房政复字[2023]1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青龙湖镇政府拆除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的大鹏垂钓园建 设的行为违法。

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的大鹏垂钓园无端被青龙湖镇领导张某等人非法拆除,行政复议时房山区政府只决定撤销青龙湖镇政府于2023年9月11日所作(青政限拆(填)字【2023】第121号)《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确认青龙湖镇政府拆除大鹏垂钓园建设的行为违法,但对经济损失的补偿却只字不提。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生活陷入困境非常痛苦。无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案移送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1日,房山区法院受理立案,案号为(2024)京0111行初277号,主审法官为段某,2024年9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9月23日,房山区法院做出(2024)京0111行初277号行政判决书。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段某法官故意对事实认识不清,故意偏袒被告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张某领导,故意忽略不予确认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经营的大鹏垂钓园已经获得房山区人民政府颁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批准、规划和许可的事实。大鹏垂钓园所有建设均是在2006年以前建造,是国家政府批准、规划和许可的合法建设,养殖使用证就是合法有效的规划手续、是建筑物合法有效的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而段某法官的判决故意忽略其性质和法律效力,不去认识和确认,有严重的偏袒枉法裁判行为。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的大鹏垂钓园具有房山区人民政府颁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也是规划和建设许可的一种形式,因为在2006年以前,北京市就没有颁发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北京市颁发最早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从2009年5月22日制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才开始制作和颁发的。因此,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的大鹏垂钓园是2006年以前的建筑,自然就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有其他形式的建设规划也是获得了建设规划,而房山区法院法官段某和青龙湖镇政府均以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的大鹏垂钓园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理由,认定没有获得建设规划,显然不合法、不现实、更不合理。这是错误地将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没有获得乡村建设规划画等号,这显然是荒谬、错误、不合理、不合法的枉法裁判。因为,按照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担任法人的大鹏垂钓园获得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规划和建设许可图纸,餐厅部分建筑就是大厅建筑,餐厅经营是养殖经营内涵中的一部分,所有建筑都是在养殖建筑规划之中,所有建筑都是用于养殖用途。因此,法官段某故意偏袒犯了错的青龙湖镇政府、领导张某,故意对该事实认识不清、错误区分和认识,将餐厅部分建筑和其他部分建筑进行区分,分别认定,实行枉法裁判。从2000年开始,北京市政府为了建设“最美乡村”,青龙湖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沈进中,到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的大鹏垂钓园处,找到石振永要求石振永进行翻建美化大鹏垂钓园所有建筑,这一事实,在一审当庭,石振永和沈进中进行当庭确认。也就是说,石振永的大鹏垂钓园是按照青龙湖镇政府的要求和房山区政府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北京最美乡村 ",是政府要求做的,不是石振永私自建设的,而房山区法院法官段某为了私人利益对此故意忽略,故意没有认识和认定。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的大鹏垂钓园被非法强拆的赔偿范围,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非法强拆案所有涉案的被强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是青龙湖镇政府基于自己作出青政限拆(填)字(2023)第121号《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实施的,由于该决定书被房山区政府通过9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房山区人民政府做出(房政复字[2023]1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青龙湖镇政府拆除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承包的大鹏垂钓园建设的行为违法。因此,青龙湖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因此所有被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都是赔偿范围,还包括拆除过程中损害的物品。而一审法官段某在判决中私心严重,故意不依法认识,故意认识不清,进行错误认识枉法裁判。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赔偿直接损失,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物品损失,还包括直接经营损失,而一审法官段某判决排除了经营损失、物品损失和被拆除的建筑物损失,显然是,故意做事实认识不清、进行错误认识。赔偿计算应当按照被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市场评估,而不应当像一审法官段某判决所确定,使用的酌定计算方式。酌定就没有标准和具体计算方式,缺乏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平性,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段某,这样不付责任,显然是滥用职权,故意做事实认识不清、错误认识,偏袒青龙湖镇张某领导等人,涉嫌进行了枉法裁判。认定法官是否枉法判决主要基于法官的审判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以及判决结果是否明显偏离了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原则。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审判程序合规性审查首先,要审查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的审判程序。这包括法官是否依法进行了庭审、是否依法进行了合议庭合议、是否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是否依法进行了证据调查等。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如擅自改变庭审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那么这些行为就可能构成枉法判决的一部分。二、判决依据的审查其次,要审查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这包括法官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以及法官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无误。如果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如无视或歪曲关键证据,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那么这些错误就可能构成枉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三、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评估最后,要对法官的判决结果进行公正性评估。这主要是看判决结果是否明显偏离了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原则,是否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公正的待遇。如果法官的判决结果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者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观念,那么这样的判决结果就很可能被视为枉法判决。在认定法官是否枉法判决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官的整体表现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如果法官的判决被认定为枉法判决,那么涉事法官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撤销判决等。根据(2024)京0111行初277号行政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部分、房山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政复字[2023]9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房山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政复字[2023]1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判决结果、各种法律的规定,和段某法官种种反常行为,可以判定段某法官涉嫌进行了偏袒性极强、倾向性极强的枉法裁判。该案石振永等人不服判决结果,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决定2025年2月25日开庭审理。石振永和妻子杨秀莲及房山区广大人民群众相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法律素养,一定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人为干扰,秉公审理该案,给广大人民群众交上合格的答卷,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义。房山区广大人民群众都在翘首期盼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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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k.sina.com.cn/article_5509810414_1486908ee001013t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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